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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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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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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三章【計稅單位】第十一條
內容:
紙菸以千支為計稅單位;菸絲、雪茄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其他菸品無支數者以公斤為計稅單位,有支數者以公斤或千支為計稅單位,但每千支重量如逾一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如未達一公斤應以千支計算。不足千支或公斤者,按比例課徵。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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