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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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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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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十四條
內容:
產製廠商出廠之菸酒,應按完稅、免稅及未稅移運之數量,逐批分別填發出廠送貨單,始得提運出廠。
前項免稅菸酒,除直接外銷免稅者外,其出廠送貨單之品名、數量應依下列書件填寫:
一、
供他廠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菸酒之免稅原料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免稅原料申請書。
二、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文件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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