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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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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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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十六條
內容: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者,受託代製廠商將菸酒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填發出廠送貨單憑運。委託廠商應於帳冊表報記錄進銷存情形,併同當月份自行產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更新日期:1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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