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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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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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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四節【未稅菸酒移運】第二十一條
內容:
產製廠商需將其所產製未稅菸酒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得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未稅倉庫;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設立時,應通報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產製廠商移運未稅菸酒,應逐次自行填發出廠送貨單;其未稅移運菸酒復運出倉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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