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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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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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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四節【退廠整理或因故變損之菸酒】第三十五條
內容:
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 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原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 菸品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或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 康福利捐。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菸酒,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 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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