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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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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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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八條之一
內容: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
更新日期: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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