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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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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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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章【估價】第二十三條
內容:
被繼承人在國外之遺產或贈與人在國外之贈與財產,依本法第一條或第三條規定應徵稅者,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或贈與財產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其價額,其無使領館者,得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之。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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