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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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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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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
內容:
終身年金以給付人或受領人或第三人之終身為付給之標準者,其年金價值之計算方法,依左列標準估定之:
一、
年齡未滿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九倍為其價額。
二、
年齡十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八倍為其價額。
三、
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四、
年齡三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五、
年齡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六、
年齡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七、
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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