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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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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瀏覽人數:18751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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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
內容: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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