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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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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土地稅法第四十七條
內容:
田賦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於收到田賦繳納通知單後,徵收實物者,應於三十日內向指定地點繳納;折徵代金者,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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