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
內容: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均應依照本規程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更新日期:107-04-16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