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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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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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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內容: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條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等情形,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一人或數人,指派具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之適當層級人員擔任之。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每年向財政部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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