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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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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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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九條
內容:
產製廠商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當月無銷售價格者,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為準;其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銷售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或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作為銷售價格,俟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調整徵收之。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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