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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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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一
內容: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
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
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瀏覽人次:5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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