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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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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瀏覽人數:20052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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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內容:
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
一、
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
二、
合夥及獨資組織之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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