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二、
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三、
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四、
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五、
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一、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三、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一)
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二)
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