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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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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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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所在地,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之價額。
納稅義務人對於各種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得逕行估定其價額。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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