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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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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八十一條
內容:
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
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一、

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

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

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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