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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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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瀏覽人數:18705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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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一
內容: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稽徵機關就前項資料調查結果,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情事時,納稅義務人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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