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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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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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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內容:
國外營利事業所派調查商情及報價接洽之聯絡人員,並不代表其事業簽訂契約或交付定貨者,不屬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營業代理人」。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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