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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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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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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內容: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指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其盈虧互抵之規定,應以同年期為限,其投資於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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