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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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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五條
內容:
無記名股票或公司債持有人於領取公司發給之股利或利息時,應提示國民身分證交由營利事業或扣繳義務人抄錄其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持有人如屬營利事業,應提示事業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交由營利事業或扣繳義務人抄錄後,依本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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