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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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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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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四章【罰則】第十五條
內容:
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 ,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
瀏覽人次:5 人 更新日期:1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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