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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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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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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二章【所得課稅權之歸屬】第十一條
內容:
各類所得之課稅權歸屬,應依所得稅協定辦理。所得稅協定規定得由所得來源地國課稅者,居住地國亦得課稅,但應依該協定或其稅法規定消除重複課稅;所得稅協定規定僅由所得來源地國或居住地國課稅者,居住地國或所得來源地國應予免稅。
更新日期:1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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