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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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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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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三十三條
內容:
稅捐稽徵機關因查核業務需要,得依據所得稅協定有關資訊交換之規定,函請財政部賦稅署洽請他方締約國查證或提供相關資訊。
他方締約國之所得稅協定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由財政部賦稅署受理及答復,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協助提供及處理資料。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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