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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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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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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一條
內容:
商品盤損:
一、
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二、
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三、
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盤損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
買賣業:
(盤損金額/(期初存貨+本期進貨-進貨退出及折讓))
(二)
製造業:
(盤損金額/(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存貨+本期進料-進料退出及折讓+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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