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一條
內容:
商品盤損:

一、

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二、

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三、

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盤損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

買賣業:
(盤損金額/(期初存貨+本期進貨-進貨退出及折讓))

(二)

製造業:
(盤損金額/(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存貨+本期進料-進料退出及折讓+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