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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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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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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五條之二
內容: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二、
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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