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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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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5日 星期日
瀏覽人數:18750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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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之二
內容: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瀏覽人次:7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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