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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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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四十二條
內容:
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
前項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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