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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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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節【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第四十六條
內容:
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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