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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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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五十四條
內容:
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之價格為準。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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