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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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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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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八條
內容:
金融事業支付存款人之利息,如未取得存款人簽章領取利息憑證,應不予認定,但該項利息,如係直接轉入存款人在該事業或金融同業存款帳戶者,或經於原存款單簽名蓋章,或在利息支出傳票背面蓋章者,均應予核實認定。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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