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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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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五條
內容:
勞務費:

一、

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二、

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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