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六條之一
內容:
訓練費:

一、

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左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

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

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

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四)

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訓練費。

(六)

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所支付之費用,應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公司服務,其由國外有關機構負擔部分,不得列支。

(七)

建教合作給付該合作學校之費用或補助費,應有合作計畫或契約。

二、

營利事業依照職業訓練法規規定提繳之職業訓練費或差額,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三、

訓練費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辦理。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