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七條
內容:
權利金:

一、

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約定金額,超出一般常規者,除經提出正當理由外,不予認定。

二、

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

三、

給付權利金,如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四、

權利金之支出憑證如下:

(一)

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二)

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屬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