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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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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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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一條
內容:
棧儲費:
一、
進貨、進料到達前之棧儲費,為取得進貨、進料所需支付之費用,應併入進貨、進料之實際成本計算。
二、
棧儲費跨越年度者,其屬於以後年度部分,作「預付費用」處理。
三、
棧儲貨料之損失,依據契約應由倉庫負責人賠償者,本事業不得列為損失,但經訴訟未能取得賠償者,不在此限。
四、
棧儲費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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