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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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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八條
內容:
兌換虧損:

一、

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二、

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三、

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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