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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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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內容:
藍色申報案件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應即查核其帳簿文據:

一、

不依第十五條之規定補正,或補正後仍不清晰,非查核帳簿不能核算者。

二、

申報之有關營業損益、所得計算等及其有關項目之分析比較,顯有不正常情形者。

三、

申報項目與上年度有關,無資料可查證者。

四、

當年度發生違章情事與其所得額之計算有牽連關係者。
前項各款情事,如僅關係於申報項目或報表之一部分者,稽徵機關得就有關部分,予以查。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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