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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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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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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四條
內容:
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六個月內,其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於該事業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書,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之。
前項申請書內容或附表未經填寫或檢送不齊全者,稽徵機關應即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送。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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