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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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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七條
內容:
申請人經審查合於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而無左列各款情事者,應為許可之核定:

一、

申請書申請登記事項表所載事項,經查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

應填具之申請登記事項表內容不齊全,未於限期內補正者。

三、

未按規定設帳並記帳者。

四、

申請年度以前設立之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上一年度之結算申報者。

五、

申請年度帳目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六、

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等尚未繳清者。

七、

逾第四條規定期限申請者。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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