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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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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九條
內容:
前條申請不予許可之通知,應載明事實及理由,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後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複核,該管稽徵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核定之,申請人對於複核核定仍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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