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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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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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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九條
內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計師應拒絕接受代理或繼續代理:
一、
委託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者。
二、
委託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申報、簽證、鑑定或報告者。
三、
其他因委託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翔實之簽證者。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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