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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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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九條
內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計師應拒絕接受代理或繼續代理:

一、

委託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者。

二、

委託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申報、簽證、鑑定或報告者。

三、

其他因委託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翔實之簽證者。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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