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二章【實施範圍與原則】第三條
內容: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8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