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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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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八條
內容:
會計師查核前,應對委任人進行瞭解,蒐集下列有關資料,並作成紀錄:

一、

事業之資本及營業規模、主要業務及產品、組織系統及部門職掌等。

二、

主要股東、董監事、各管理階層及重要會計人員。

三、

分層負責情形。

四、

監察人意見,董事會及股東會紀錄或摘要。

五、

會計制度及內部會計控制狀況。

六、

其他應行瞭解事項。
會計師應將前項資料作成檔案,於受委任期間,逐年檢視其內容,並予更新或補充,以確保資料之正確及完整。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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