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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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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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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八條
內容:
會計師查核前,應對委任人進行瞭解,蒐集下列有關資料,並作成紀錄:
一、
事業之資本及營業規模、主要業務及產品、組織系統及部門職掌等。
二、
主要股東、董監事、各管理階層及重要會計人員。
三、
分層負責情形。
四、
監察人意見,董事會及股東會紀錄或摘要。
五、
會計制度及內部會計控制狀況。
六、
其他應行瞭解事項。
會計師應將前項資料作成檔案,於受委任期間,逐年檢視其內容,並予更新或補充,以確保資料之正確及完整。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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