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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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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九條
內容:
會計師查核前,應對委任人會計作業之真確性進行評估,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資料,依下列程序進行核對,並將核對結果及處理情形作成紀錄:

一、

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

二、

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

三、

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

四、

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

五、

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科目之餘額核對。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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