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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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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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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九條
內容:
會計師查核前,應對委任人會計作業之真確性進行評估,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資料,依下列程序進行核對,並將核對結果及處理情形作成紀錄:
一、
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
二、
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
三、
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
四、
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
五、
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科目之餘額核對。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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