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選定受測個體及受測活動;其選定,依第三項規定辦理。二、
選定與受測個體及受測活動相似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其選定,依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八條規定辦理。三、
選定利潤率指標;其選定,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辦理。四、
決定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平均利潤率。所稱平均利潤率,指第四項任一款規定之分子於特定年限內全部金額之總和,除以同款規定之分母於特定年限內全部金額之總和。所稱特定年限,依第六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五、
以前款平均利潤率指標,依受測個體之受測活動於特定年限內之營業資產、銷貨淨額、營業費用或其他基礎之年平均數,計算可比較營業利潤,並依第七條第五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產生常規交易範圍。六、
受測個體從事受測活動於特定年限內之平均營業利潤在前款常規交易範圍之內者,視為符合常規;在該範圍之外者,按交易當年度所有可比較營業利潤之中位數調整受測個體當年度之營業利潤。其有第六項第四款未能取得交易當年資料之情形者,按前款所有可比較營業利潤之中位數調整之。七、
以受測個體之常規營業利潤為基礎,決定受測個體以外依本法規定應繳納中華民國所得稅之同一受控交易其他參與人之常規交易結果。一、
營業資產報酬率:以營業淨利為分子、營業資產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二、
營業淨利率:以營業淨利為分子、銷貨淨額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三、
貝里比率:以營業毛利為分子、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四、
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以營業淨利為分子,銷貨成本或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五、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利潤率指標。一、
受測個體之活動性質。二、
所取得未受控交易資料之可比較程度及其所使用資料與假設之品質。三、
該指標用以衡量受測個體常規營業利潤之可信賴程度。四、
第二款資料所涵蓋之期間需足以反映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合理報酬,其至少應包括交易當年度及前二年度之連續三年度資料。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能取得交易當年度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者,得以不包括當年度之至少連續前三年度資料為基礎。一、
影響二者間可比較程度之因素,包括執行之功能、承擔之風險、使用之營業資產、相關之營業、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市場、營業規模、位於商業循環或產品循環之階段。二、
成本、費用、所得及資產,於受測活動及其他活動間分攤方式之合理性及適宜性。三、
會計處理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