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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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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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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三十條
內容:
申請人於預先訂價協議適用期間實際進行之交易,符合協議規定並遵守協議條款者,稽徵機關應按協議之常規交易方法及計算結果核定其所得額;其有不符合協議規定或遵守協議條款者,稽徵機關得不依協議條款辦理,並得依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查。
申請人如有隱瞞重大事項、提供錯誤資訊、涉及詐術或不正當行為,該協議自始無效。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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