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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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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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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五條
內容:
適用本準則之交易類型如下:
一、
有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二、
有形資產之使用,包括租賃、設定權利、提供他人持有、使用或占有,或其他安排。
三、
無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四、
無形資產之使用,包括授權、再授權、提供他人使用或其他安排。
五、
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
六、
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
七、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交易類型。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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