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經營海運客貨運輸業務收入,包括:(一)
營利事業以自有或光船、計時、計程租入實際經營之船舶,從事客貨運輸業務及其他必要且與該項業務不可分割活動之收入。所稱必要且不可分割活動,指使船舶順利營運所必要提供之服務,包括運輸客貨、船舶航行時提供乘客飲食或冷藏設施保存貨物之業務。(二)
船舶運輸業務之相關服務收入,包括裝卸、合併、分裝、暫存貨物或出租貨櫃等服務之收入。(三)
經營船舶運輸業務所收取之附加費及額外費用,如幣值調整附加費、燃油調整附加費、港口擁擠附加費、超長超重附加費、轉船附加費、延滯費、留置費、更改目的地費或提單費。二、
其他經營海運業務必要且相關之損益,包括取得營運船舶相關之利率契約或外匯契約損益、燃油契約損益及匯兌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