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交通建設:(一)
鐵路:客運所得及貨運所得。(二)
公路:通行費所得。(三)
市區快速道路:通行費所得。(四)
大眾捷運系統:客運所得。(五)
輕軌運輸系統:客運所得。(六)
轉運站:勞務所得。(七)
航空站與其設施:航空站業務所得及租金所得。(八)
港埠與其設施:港灣業務所得及棧埠業務所得。(九)
停車場:停車費所得。(十)
橋梁、隧道:通行費所得。(十一)
智慧型運輸系統:系統營運所得。二、
共同管道:共同管道出租之所得及共同管道管理維護之所得。三、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環境污染防治及環境污染物清理之所得、農業生產廢棄物處理場處理製造後之成品出售所得。四、
污水下水道: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所得。五、
自來水設施:用戶使用自來水水費所得、用戶接用自來水外線工程費所得及民間機構售水給自來水事業所得。六、
水利設施:海水淡化處理及工業區污水廠放流水回收後之出售所得。七、
衛生醫療設施:勞務所得、疫苗製造工廠製造疫苗出售所得。八、
社會福利設施:殯儀館及火葬場設施使用費所得、社會住宅出租之所得。九、
文教設施:勞務所得。十、
觀光遊憩設施:勞務所得、依森林法規定設置之森林遊樂區事業所得。十一、
電業設施:售電所得。十二、
公用氣體燃料設施:售氣所得。十三、
運動設施:業務所得。十四、
商業設施:(一)
大型物流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二)
國際展覽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三)
國際會議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十五、
政府廳舍設施:租金所得及勞務所得。